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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和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近日,市局与市中院联合制定了《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要建立六种机制,加大对法官和律师队伍的监管力度。
一是禁止机制。严格执行《法官法》、《律师法》和《规定》中对法官和律师的禁止性规定,对违反者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毫无迟疑地予以追究惩处;二是阻隔机制。要杜绝律师与法官之间一切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联系途径。要坚持律师执业回避制度,凡是与涉案法院的法官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自行回避,或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执行回避纪律。要严格执行法官审理案件的回避制度,涉案法官应主动回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代理律师;三是发现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相互定期提供律师、法律工作者、审判人员名单;建立信息转递反馈制度,及时发现法官与律师的不正当交往;对于投诉举报,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部门都要及时立案调查,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违规必究。做到早发现,早治理,把违法违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监督机制。建立督查员制度。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选择政治素质好、处事公道、为人正派、敢讲真话的法官和律师作为互相监督的代表,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提出处理意见。把所内监督、行业监督、律师与法官相互监督、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手段有效地结合起来,构成广泛的、长效的监督网络和机制;五是惩戒机制。惩戒不仅要严格,尤其必须及时有效,决不能让任何一个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逃脱制裁。惩戒除了实体内容之外,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必须有合理科学的程序作保障,做到依规而行,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同时,市、区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还要建立奖惩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处理违法、违规的法官和律师,树立良好的执法者和服务者的形象;六是责任机制。要自上而下建立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一把手”对辖区内的法官、律师违法违纪行为负第一位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的责任,审判庭庭长和律师事务所主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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