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提供法律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一年来,市人大认真组织法规草案的起草、论证,做好法规草案的审议和修改工作,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的法规既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又突出地方特色。全年共制定地方性法规3件,即:《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预算审批监督条例》;此外,对《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在立法工作中坚持立法为民,以人为本。既注意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使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又注意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注意防止部门利益倾向。
  在立法实践中坚持立、改、废并重的原则,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全年修改了4件,即:《耕地保养条例》、《体育设施管理条例》、《技术市场条例和档案管理条例》;废止了5件,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乡镇企业条例》、《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处罚条例》。既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把改革发展中的成功经验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过去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
  在立法过程中规范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法。对立法项目和直接关糸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公开征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立法项目的建议和对法规草案的意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主动听取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民的意见,认真反映人民的呼声和意愿。通过地方立法,为推进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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