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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2)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3)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
4)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
5)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6)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
7)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
8)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
9) 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 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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