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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2月17日至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是一次普通的常委会会议,却影响了共和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并通过了以彭真为主任的法制委员会组成人选。
刚刚经历了十年浩劫的共和国,由此开始了立法工作的艰难恢复。
……
2007年10月15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在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锦涛同志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同样在北京人民大会堂。2008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面对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说:“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近三十年的时间,在历史的长河中只是短短一瞬间。
从“无法可依”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这三十年,共和国的法制建设完全可以“飞越”来形容。
法律体系是如何提出来的
目前,5年举行一次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已成为一项制度。
在5年一次的党代会上,总会有许多事关共和国发展大计的方针被首次提出。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出现在十多年前党的十五大报告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名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国人面前。
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上个世纪80年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再到20世纪末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词语的转换,见证了我们党执政思想的发展和成熟。
1978年12月22日,注定将会被历史铭记。
这一天,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公报。
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由此迎来了改革开放的春天;共和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迎来的同样是春天。
公报将民主法治建设提到崭新的高度: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公报还明确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创纪录地一次审议、通过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部法律。
新中国法制奠基人彭真,领导了这7部法律的制定工作。
“这些法律的通过,迈出了加强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步。”彭真在会上就这些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今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要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陆续制定各种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备起来。
1982年12月4日,适应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进展和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了我国的新宪法。
史称1982年宪法的现行宪法,规定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对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改革开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并对“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进行了原则规定。
现行宪法的通过,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法制建设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
5年后,党的十四大在报告中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
“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有专家当时这样评论。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及其七大部门
法律体系到底指的是什么?
2003年4月,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杨景宇,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法制讲座中有相关论述。
他说:“所谓法律体系,一般来说,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有法律专家提出,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有如下基本标志: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应当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
“我国的法律体系按照法律部门来划分,多年来法学界和立法工作部门对此进行了广泛研究和探讨,提出了多种方案。”曾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王维澄说,这些方案的标准略有不同,有的划分得粗一点,有的划分得细一点。
当时,有人认为由6个部门构成(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行政法、行诉法);有人认为由9部门构成(增加了宪法、经济法、社会法);有的则认为由10个部门构成(将上述分类中的三个诉讼法合并为司法程序法,另增加了商法、环境资源法、劳动法等)。还有人提出,有关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冲突规范,也应考虑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过反复的研究和谈论,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被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这种划分,能够比较清楚地反映各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方法,”王维澄说,既易于把各个法律部门区分开,又使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合乎逻辑,并且符合我国现有法律和将要制定的法律的状况。
从初步形成到基本形成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伊始,就明确提出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有媒体评论,此举意味着我国立法进程一直要在“快车道”上行驶。
五易寒暑耕耘不辍。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征途上矗立起里程碑式的煌煌巨篇。
这一届人大将立法视野拓展到全面架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历数一部部通过的法律,可以感受到立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合同法、证券法、信托法等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的法律相继出台;行政复议法、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等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法律得以修改……
2003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宣布: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主要的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十届全国人大从一开始就明确提出任期内“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并以此指导立法工作。
据介绍,确定这样一个目标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都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距离2010年还有不到3年时间,应该确定一个承前启后的目标,所以提出“基本形成”。二是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来各方面卓有成效的工作,已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工作有了很好的基础。三是提出这样一个目标,有利于对这5年的立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时光荏苒,5年时间转瞬即逝。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短暂的5年中,相继完成一批重要立法项目,妥善解决立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如期实现了立法目标。
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涵盖7个法律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从初步形成到基本形成,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期完成了自己的立法使命。我们可以将目光投向更远的2010年和2020年。
2010年,我国将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门类齐全;法律部门内部的法律规范齐备;法律体系内部不同的法律门类之间、不同法律规范之间、不同层次法律规范之间,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和谐统一。
较之2010年,202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善”。
法律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
离“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我们还有短短两年时间。在这两年时间里,立法工作将如何开展?
2008年3月8日,吴邦国委员长提出,要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4月24日,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闭会时发表讲话,他说:“要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分轻重缓急,进行分类处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基本形成的基础上尽快完善,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记者发现,12件拟在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中,有10件是关于法律修改的。同时,立法工作计划提出,“要抓紧研究提出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4月2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学习讲座上,信春鹰表示,为了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这个体系,立法工作的重点要从制定法律转到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需要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上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静止的、封闭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著名法学家张晋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立法规划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把修改法律与制定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认真研究制定新的法律的同时,及时修改那些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法律,并适时进行法律清理工作,使法律体系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趋于完善。
“我们应该认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形成’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且这一体系对于法治国家来讲,也是一个阶段性的目标。它较之‘基本形成’要大大前进一步,但并不意味着它会一成不变。不但这一法律体系要变化,而且关于法治国家框架中的其他目标、任务也会发生变化,会随着前一阶段任务的完成提出更高的目标要求。”张晋藩说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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