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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案时信誓旦旦 败诉后说了不算
9月10日上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沈阳市首例因签订“风险代理合同”而引发的当事人状告法律工作者案。
原告徐某曾是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的被告。徐应诉后,选定了沈阳市中昱法律事务所的郭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并交纳了代理费2500元。去年11月10日,许某与郭某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书”,约定“如法院在判决死亡补偿费的同时,又判决精神赔偿金,该精神损害赔偿费由郭某偿付”。
然而,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徐赔偿上述两项费用,其中精神损失费2万元。徐找到郭要求其承担这2万元,被郭拒绝。于是,徐将郭和沈阳市中昱法律事务所告上法庭。
当日庭审中,被告沈阳市中昱法律事务所的郭某辩称:徐某当初到该所咨询、收案、签订协议均是所里另外一名同志负责的,郭本人只是开庭时参加了庭审,而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她一直是尽心尽力的。此外,虽然协议是郭与徐签订的,郭本人也在上面签了字,但郭并没有起草协议,她对具体内容并不知情,她只是出于对同事的信任才签字的而且二人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因为双方无权把法院的审判权作为标的。被告沈阳市中昱法律事务所则答辩称,协议是徐某和郭某双方私下签订的,所里并不知情。
徐某现在的代理律师认为,目前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与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的并不少见,但本案中法律工作者承担非本人意志的“判决风险”还真不多见,然而无论如何,这一协议都是真实有效的。
因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摘自辽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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