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选编(四)


刘某请求给付抚养费案


援助机构:沈阳市大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援 助 人:刘霞  大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工作人员
受 援 人:刘某  女  11岁  沈阳市大东区白塔小学 学生

案情简介:
    1996年刘某四岁时其父亲刘某某与其母潘某经法院离婚,刘某由其母抚养,其父支付抚养费。2000年8月其父母办理了复婚手续后断断续续分居,其父一直不给抚养费,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物价的提高,刘某在学习生活费用上的支出越来越大,而刘某的母亲在沈阳市特种电器厂上班每月收入只有131元,很难维持二口人的基本生活,其母多次找其父刘某某协商要求支付抚养费,但都被拒绝,无奈其母潘某起诉到法院并找到了大东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刘某的母亲。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大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中心工作人员刘霞办理此案。办案人员详细了解了有关情况,从了解的情况看刘某要求其父给付抚养费完全合理合法,其父对刘某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尤其在刘某学习生活急需费用和其母收入又很低的情况下更应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刘某健康成长。通过了解得知其父在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劳服公司工作,有稳定的收入,完全有能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其父拒绝付抚育费是不应该的。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其父辩称他与其母并未分居,也经常给她生活费,现每月收入只有700元,得抚养两个孩子,同意每月付100元。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援助中心决定收集其父真实收入的有关证据。但在调查取证时却遇到了麻烦,第一次到其父所在单位劳资科要求了解刘某某的工资情况时,被告之已出过证明不能再出证明了,要求查看工资档案时又被拒绝。再次来到其单位时又以有关人员不在无法提供证明为由被拒绝,往返几次也没有取得证据。后来办案人员找到了该单位的领导说明情况,并告知单位出假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最后单位允许办案人员查看了工资手册并给出具了每月发放工资的明细表。从证明的材料来看其父刘某某每月实际收入是1070元。几经周折终于查清了真实情况,为法院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

审理结果:
    2002年9月17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自2002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刘某抚育费240元到十八周岁止。

(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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