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异地协作

  
  法律援助的管辖实行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的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往往遇到应由甲地管辖援助的案件,由于调查取证需要到乙地,这不仅带来耗资过大、费时较长的问题,而且由于甲地的法律援助人员不熟悉乙地的情况,到乙地调查取证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经过近几年的实践,一些地方逐步探索了两地之间建立相互委托关系的做法,不仅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而且提高了调查取证效率。随着法律援助机构的大量建立和业务范围的扩大,两地之间需要相互委托的事项越来越多。1999年6月,天津、安徽等12个省级地方法律援助中心倡议在省际之间建立异地协作关系,自发签署了《法律援助协作公约》,规定缔约省所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外省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异作的,可以通过省级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具体协调协作事宜。《法律援助协作公约》作为开放性公约,各省级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公约,承担协作义务,享有协作权利。到2000年4月底,全国已有二十多个省级地方法律援助中心成为公约的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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