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民法--民法通则--监护权

23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234、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235、如果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无上述监护人,法律是如何规定他们的监护人?
236、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有监护权?
237、有监护资格的人是否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238、法律对出现有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互相推委或争相担任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239、指定监护如何具体操作?
240、被指定监护人不服如何处理?
241、法律对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有什么具体规定?
242、监护人被指定后能否变更?
243、监护职责可否委托他人行使?
244、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245、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46、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
247、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
248、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不明确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
24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或者致害,有照管职责的单位有过错,如何处理?